婚前考慮財產無可厚非 有必要買保險

2009.04.02

小故事 很有啟事 跟大家分享 引自http://yuho.my-life03.net/veil_photograph_blog/?p=44

 

Lisa最近頗為鬱悶,談了兩年的男友小剛,在談婚論嫁前竟提出要將其名下存款和幾處房產進行財產公證。Lisa一氣之下分手了,不過事後靜下

心想想覺得感情雖重要,獨立的經濟也非常重要。特別是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後如何處置、分割財產的糾紛也越來

Lisa最近頗為鬱悶,談了兩年的男友小剛,在談婚論嫁前竟提出要將其名下存款和幾處房產進行財產公證。Lisa一氣之下分手了,不過事後靜下心想想覺得感情雖重要,獨立的經濟也非常重要。特別是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離婚後如何處置、分割財產的糾紛也越來越多,不少夫妻還為此鬧上法庭。

為保護自己的財產,婚前考慮財產無可厚非。Lisa目前有存款15萬元,父母又給了15萬元嫁妝,她該如何處理這部分婚前財產呢?財產公證這個舶來品顯然不符合中國文化和傳統,它潛在地影響了婚後的相互信任。那該怎麼辦呢?

專家表示,婚前具有自有財產的女性,對婚前及婚姻財產進行預先管理和安排是在感性基礎上一種理性對待婚姻的態度,可避免因財產糾紛影響婚姻質量。許多人考慮,除了婚前財產公證,是否還有其他辦法維護婚前財產,又維護雙方的感情。

婚前保險來幫忙在國外,對婚前財產進行安排主要通過個人信託、人壽保險、投資股權或投資房地產。目前,國內信託發展與國際相比仍有較大差距,投資股權和房地產有較大風險性和不確定性。由此,購買保險產品可在獲得自身基本保障的同時,為未來婚姻生活預留出可自由支配的財務空間。lisa不妨選購分紅型壽險,根據人生不同階段的保障需求和財力,調整保額、保費及繳費期,且可方便的從賬戶中提取資金,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

按照有關規定,在購買保險時,”當事人”一欄如果留下空白,即認為受益人為購買者本人。保險法對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的性質認定為是被保險人的遺產。我國《婚姻法》第 18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等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有財產。法律專家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如果是在婚前訂立的購買合同,即被視作個人財產。一旦發生變故,則將作為遺產而非共同財產進行處置。所以,如果是在婚前購買合同類理財產品,在填受益人這欄時,一定要明確受益者,免去可能的麻煩。此外需要注意,婚前購買保險要看繳費形式,若為一次性付清保費,則為個人財產。若保費在婚後仍續交,那麼婚姻期間的保費為共同雙方財產。

婚前擁有自有財產的女性,對婚前及婚姻財產進行預先管理和安排,是在感性基礎上一種理性對待婚姻的態度,可以避免因財產糾紛而影響婚姻質量。那麼,除了婚前財產公證,是否還有其他辦法既維護自己的婚前財產,又維護了雙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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